中国宁波网讯日前,市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下月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
通知指出,在《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对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最低收入家庭配租范围,应将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体系,具体扩展到以下七类对象: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2.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3.军烈属;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7.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低收入家庭。
为了便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就学、就医、工作及生活,鼓励他们向市场租赁住房,通知规定,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其租金补贴按可享受标准金额上浮20%,视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另据悉,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也将于10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提高到20元。今后,我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2年公布一次。按规定比例,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此外,配租给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缴纳,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48%缴纳。
宁波日报记者 王岚 江北记者站 叶力 通讯员 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