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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七类人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9-28 07:30:2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下月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

  通知指出,在《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对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最低收入家庭配租范围,将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体系,具体扩展到以下七类对象: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2.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3.军烈属;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7.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低收入家庭。

    选择货币补贴金额上浮20%

  为了便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就学、就医、工作及生活,通知还鼓励他们向市场租赁住房,规定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其租金补贴按可享受标准金额上浮20%。

  通知还要求,各区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及条件的认定政策和程序,全市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劳动保障、金融、工商、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的相关工作。同时,全市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核查网络,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房产状况的核查工作。

    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与此同时,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也将于10月1日起调整。据悉,我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提高到20元。今后,我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以后每2年公布一次。按规定比例,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此外,配租给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缴纳,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48%缴纳。

  -政策链接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二)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注: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家庭,如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怎样申请及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

  (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折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