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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浙江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9-30 15:31:05

  中国宁波网讯 从明天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暂住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已经办理的暂住证可以使用到证件期限结束,未办理暂住证的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将颁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记者在研读新《条例》时发现,其与老的暂住证制度区别较大的一点是,流动人口的定义范围不一样了。老的暂住证制度规定,只要不是住在户籍所在的区(县)的人,哪怕是江东的人住在海曙,原则上都要办理暂住证。新《条例》则规定,有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户籍的市民,在六区范围内流动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离开六区到周边县市居住则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六区的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本市市民居住在本市的也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办理临时居住登记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其手续跟老的暂住证制度大致相似,流动人口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及近照到居住地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并有稳定工作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9年。

  (宁波晚报记者肖勇通讯员许炯君)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