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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场地与有毒有害地至少相距20米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04 08:53:5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工商部门获悉,省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对我市10万余户小食杂店、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场所在内的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有了明确规范。

  根据今年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流通企业需要申领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办条件规定非常严格。据工商部门介绍,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至少保持直线20米距离;经营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

  在食品经营场所的设施、布局上,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在管理和从业人员上,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每个经营店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建立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还规定,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而四种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局正在统一制作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我市向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审核通知书》作为过渡,等许可证发布后,这些经营户可凭通知书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