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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只按新车购置价定价成为历史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0-06 13:24:52

  新《保险法》从10月1日起施行。它给市民带来哪些变化?昨天,晚报律师团吴文达、姚善挺、胡栋等律师,对新《保险法》进行了一些解读,发现其中利好多多。

  车损险按“实”定价

  新《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标准,由以往的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调整为按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后的实际价值确定。

  律师认为,这一变化,为车损险保费的下调,打开了较大空间。意味着车主的车险费用将随着车辆折旧出现逐年下调,车主无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律师们算了一笔账,以一辆使用了5年的家用轿车为例,每年的折旧率约为7.2%,该车主投保车损险的费用将比以往减少30%。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新《保险法》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

  律师们对此解释说,以前出了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肇事方拿各种理由敷衍,拿一笔赔偿金有时比登天还难。今后这样的事情会逐渐减少,因为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

  新《保险法》16条中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们解释说,按照以前的《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但按新《保险法》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记住“1、3、10、30、60”5个数

  在保险理赔中,理赔时限也是一个备受客户关注的问题。律师说,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1、3、10、30、60。

  “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规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的情况。

  “3”、“10”和“30”分别为“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确认理赔,10天内支付赔款”和“30天内做出核定”。

  “60”为“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律师说,这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借钱看病”的问题。

  “电销”保险可犹豫10天

  目前,越来越多的市民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针对这个现象,晚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按照保监会的解释,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话录音可以作为保险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即使客户未签字,合同也有效。为此,客户在接到保险销售电话时,一定要明确表达“投”或“不投”的态度,不要轻易敷衍作答。

  律师说,“电销”保险也同样有10天犹豫期。在电话营销保险中,往往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收取保费,有可能保单还在犹豫期内,消费者的钱就从信用卡、借记卡或存折账户中划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在提出退保时只要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就必须通知银行退回划走的保费。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