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简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之间的衔接手续,这意味着今后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而不必接受经济困难的重复审查,同样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般情况下,公民是否符合接受司法救助的条件,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审查;公民是否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则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由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实施的主体、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等不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奔波于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重复审查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两项利民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
因此,经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协商讨论,新出台的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救济方式。法院对已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已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决定,可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建议相关部门设立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公益担保基金,有条件的法院引入公益担保形式;免收法律援助人员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等。
通讯员 舒沁 王惠之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