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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能否向无责的哥索赔?法院有了新说法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0-13 07:20:21

  中国宁波网讯 7月30日,本报刊发了“出租车无责交通事故到底该适用哪部法律,21家出租车企业联名致信最高法院”的消息。记者昨天获悉,这件事情又有了下文。无责的哥徐家浩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该次交通事故全责方庄某提起诉讼,要求庄某承担已经奉化、宁波两级法院判决,并被执行(支付给受伤乘客)的损失计192423.34元。近日,经奉化市人民法院庭审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这笔费用应由庄某承担。

  2008年5月31日晚,的哥徐家浩驾驶的出租车从奉化前往宁波。晚上11点左右,当车行至34省道鄞州区东杨村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的由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出租车乘客汪海浪受伤,经有关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月,乘客汪海浪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起诉徐家浩所在出租车公司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获得赔偿。而出租车公司则认为,赔偿标准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标准。根据计算,同样对于汪海浪这样的情况,两个法律的赔偿标准相差了12万元之多。

  经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支持汪海浪的诉求。为此,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汪海浪赔偿了近20万元人民币。

  法院支持出租车方

  今年6月29日,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债权纠纷为由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负事故全责的庄某等被告承担已支付给乘客汪海浪的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庄某辩称: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向被告进行追偿,而不能就原告对乘客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向被告追偿。

  法院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庄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起事故已向汪海浪赔偿了人民币192423.34元,原告可以就已支付的192423.34元向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庄某进行追偿;判决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92423.34元。同时,庄某驾驶的汽车车主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各方反响强烈

  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众多出租车司机,以及法律界人士的强烈反响。

  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秘书长徐玉书认为,从个案来看是胜诉了,但是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两法并存的状态仍没有根本改变,给出租车司机和企业这个群体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没有哪个司机敢保证在未来的营运中不发生无责被撞的交通事故。我们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能尽早对此作出司法解释。”

  的哥徐家浩告诉记者:“很多同行和关注该案的朋友向我祝贺,但我内心实在非常无奈,已经发生的三次诉讼的律师费和前一次的诉讼费已花费了近3万余元,这还不包括被告向中院上诉的不确定因素,以及这一年来为了应付诉讼前前后后奔波所浪费的时间和精力。我现在很怕再发生类似无责被撞的交通事故。”

  私家车司机刘理则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平等的,如果某起出租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乘客受伤致残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赔12.2万元,而私家车乘客受伤致残只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这不仅仅体现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平等,而且还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霞认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化为长达数起、跨年度的诉讼案件,从乘客诉的哥、的哥诉全责方到全责方诉保险公司,这也是两法并存致司法程序、司法资源浪费的副作用。“从另一角度讲,在接下来庄某诉保险公司时,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保险公司肯定会以按交通事故标准赔偿的答辩。且不论结果如何,这本身就是对全责方庄某的不公。这反映了两法并存下的司法尴尬。”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刘小哲 张春艳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