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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新罪
稿源: 《京华时报》供稿  | 2009-10-16 07:12:54

  从今天起,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批新罪名。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一批新的罪名。

  今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适用这次补充规定中的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附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同时,取消偷税罪罪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