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一场车祸,让鄞州下应街道的王女士至今还神志不清地躺在医院。维持她的生命需要高额医疗费,其丈夫向肇事方开出了477万余元的天价赔偿单。
前天,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天价索赔案在鄞州法院开庭审理。
骑车碰撞成“植物人”
事故发生在今年2月16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当时天下着小雨,63岁的王某骑电瓶车在鄞州区启明路和诚信路岔口,和一辆面包车碰撞,被撞成重伤。
因颅脑受损严重,王某一直陷入昏迷状态。
因交警部门事后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段交通信号灯状态及相关事实,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
事后,家人为王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
“她就是一个植物人了,为了维持她的生命,每天光医疗费都在1500元上下。”王某的丈夫葛某说。
今年9月初,葛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肇事方告上法院。
索赔总额达477万余元
起诉之初,原告索赔金额高达782万余元。前天开庭时,原告减少了部分后期医疗费,但总金额仍高达477万余元。
这477万元包括,41万余元医疗费(计算至开庭前)、4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35万余元护理费、256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以及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其中扣除了被告已支付14.9万元)。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意见分歧太大,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法官批驳
“撞伤不如撞死”论
前天庭审后,面对这一天价索赔,众人议论纷纷。一名法律界人士说,如果因为过失撞死了人,驾驶员负主责以上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超过50万元。相比之下,很容易让人产生“撞伤还不如撞死”的想法。也许是这一心态作祟,在以往的交通事故中,甚至还发生过肇事司机撞伤行人后,又故意将伤者碾轧致死的事。
但这一观点遭到主审法官的批驳。他说,“撞伤不如撞死”论存在严重误区,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或3人重伤,驾驶员又负主责以上的,除了民事赔偿,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碾压受害者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而生命和人身自由是用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的。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惠民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