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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经理占车拒返还 公司起诉追讨获支持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17 08:24:43

  郑某自2006年2月起一直担任宁波某公司总经理,任职期内,公司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提供给郑某使用。2008年10月24日,郑某因职务任免事项与公司其他领导发生争执并自行离开公司,公司董事会后决定解除郑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要求郑某返还该车辆。但郑某以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尚未解决,自己仍是公司总经理等为由拒绝返还。经多次催讨无果,该公司诉诸法院,要求郑某立即返还这辆车子。

  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属原告所有,对该车如何使用,由谁使用,作为原告的公司有充分的处分权,除非被告能证明自己基于在原告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对该车享有专用权,否则就应根据原告的要求返还该车辆。但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对该车享有专用权,故无论被告现在是否是原告单位的总经理,均不影响原告基于该车所有者的身份收回此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合法有据。近日,镇海法院作出判决,郑某必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车返还给公司。(徐 静)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