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我市某保险公司在当完被告后又当起了原告:先是无证醉驾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强险,接着,保险公司又将肇事者和车主告上法庭,追讨被法院判决赔付的11万元交强险。
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去年11月6日下午,江北区慈城镇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撞翻了电动车,骑车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车主是安徽籍的杨某,他将该车委托给其姐夫驾驶。但当天,其姐夫因喝醉了酒把车交给了同样喝醉了酒且无驾驶证的同乡吴某驾驶。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跑,后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醉酒驾驶、无驾驶证的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这辆肇事货车承保交强险的是我市某保险公司。当受害人家属要求其赔付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提出,吴某无证醉驾,肇事后逃逸,已构成犯罪,他们不应承担责任。于是,受害人家属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保险公司变身原告
今年8月25日,保险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肇事者吴某偿还保险公司所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车主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9月14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这11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否具有追偿权?原告认为,肇事者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构成犯罪,他们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的11万元,并不是理赔,而是垫付,他们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第一被告吴某辩称,交强险属于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赔偿。因此,原告支付的11万元是履行其赔偿义务,并非垫付,无权向被告追偿。第二被告杨某则称,他将那辆肇事车委托给其姐夫驾驶,他并不知道其姐夫将车交给了吴某。而且,事故发生后,他已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6万多元,已尽到车主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付
江北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保险公司所垫付的11万元。
法院的判决指出,被告吴某无证醉驾,肇事后又逃逸,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损害了公共秩序,同时也系重大违法行为。如果容忍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损害,却要由保险公司为其后果埋单,将对社会带来巨大危害。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本案原告保险公司理应享有追偿权。
关于车主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杨某负有对车辆管理的法定义务,杨某将该车交给其姐夫驾驶,他们之间形成车辆委托管理关系。但事故发生时,杨某的姐夫因其他原因又将这辆车交给了吴某驾驶,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杨某的姐夫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应当事先取得车主杨某的同意,但杨某不知道这个转委托关系,因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郭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