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县财税局了解到,我县自今年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以来,截至10月12日,全县已有441辆汽车、摩托车可享受财政补贴,总补贴金额为67.7万元,已兑付的补贴金额为50.7万元。
根据规定,2009年3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凡我县农户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属财政补贴范围的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可享受到财政补贴。根据前段时间财政部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也纳入了补贴范围;我县农户在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2月 31日期间,购买属财政补贴范围的摩托车,也可享受到财政补贴。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开展过程中,农户咨询较多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补贴范围。据县财税局负责人介绍,补贴产品必须是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不含轿车)以及摩托车,补贴商品的品牌、型号可登陆象山县财税局网(http://www.xscs.gov.cn)进行查询。另外,据规定,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农户购买的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及微型载货车,每辆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每辆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农户以购买补贴范围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还可另外享受2000元—3000元的报废补贴。农户购买的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农户要注意的是,已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另据介绍,只要具有浙江省户口的农户无论在省内,或者省外购买享受补贴的产品,都可以到其户籍所在镇(乡)、街道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农户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 者 郭媛媛 通讯员 金美云 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