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死者是肇事司机女儿 第三者责任险可免责?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0-22 07:13:38

  这是一起罕见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母亲驾车不慎撞死了女儿,当车主也就是女儿的父亲忍痛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死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此外,保险公司还称,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因死者系被保险人的女儿,保险公司也可免责。

  这种情况下,死者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前天,在宁海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减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共计30万元。

  上坡时倒溜撞死女儿

  今年5月2日上午11点左右,金先生的妻子驾驶轿车去象山,在途经一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倒溜,与同方向停在后方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坐在后车上的女儿死亡、驾驶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金先生的妻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去年10月6日,金先生的这辆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金额为50万元,同时还投保了交强险。

  鉴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金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了拒绝。为此,金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55万余元。

  死者是女儿保险可免责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经过和造成的损失都无异议,但对车主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称,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伤亡,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而本案的死者系被保险人的女儿,不属于“第三者”,即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被告还称,即便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法院调解减半赔偿

  对此,原告及其律师称,本案中的死者,无论是相对于车主,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明显的第三者,保险公司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原告也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确说明,但在签订保单合同时,被告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保险条款。

  双方就死者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一直争执不休。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减半赔偿的调解协议。

  东南商报记者 程鑫 通讯员 褚申尧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