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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香烟也属“乱渠道进货” 可以定罪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0-23 12:56:58

  李某夫妇和亲戚阿莉共同经营着一家烟酒行,有正规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0月19日,有关他们的一起案子一审结果出来了,因为他们从其他烟酒行购进了6万多元香烟,这属于“乱渠道进货”,因此被判非法经营罪并获刑。

  这样的判例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很多人因此联想到了街头众多的回收香烟店。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说,香烟回收行为同样属“乱渠道进货”,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同样可以定罪。

  “乱渠道进货”被定罪

  2007年5月,李某夫妇和亲戚阿莉,共同出资20多万元,在宁波飞乐广场附近开了一家时空烟酒行,并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行只能从省烟草公司宁波分公司购进香烟。

  为了降低成本,李某等人选择了其他进货渠道。今年4月至7月,他们从二号桥市场某烟酒商行,购进了170余条真品香烟,价值6.5万余元。他们将这些烟,和从合法渠道购进的烟放在一起卖。

  7月3日,市烟草专卖局在对时空烟酒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里有卖假烟现象,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等3人被抓。李某等人对自己售卖假烟及“乱渠道进货”的行为供认不讳。售卖假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他们都理解,但“乱渠道进货”他们没当回事,认为这种行为在同行中常见。其实这也构成犯罪。

  按规定,“乱渠道进货”,属非法经营行为,烟草专卖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进货总额5%到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李某他们非法经营真品香烟的金额达到6万多元,所以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10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下来了,李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及拘役四个月等刑罚。

  回收香烟也是“乱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告诉记者,“乱渠道进货”破坏了阶梯式的商品流通环节,对卷烟商品税收构成危害。同时,还破坏了烟草市场的流通秩序,对烟草专卖专营制度具有规避作用,对全社会控烟造成影响。一些小烟酒店的回收香烟行为,其实也属于“乱渠道进货”的一种。

  回收香烟,市民常能见到。尤其是春节前后,几近疯狂。记者曾采访过一些小烟酒店老板,他们坦言,由于高档烟有定额,每月往往只有几条,一到节日,顾客对高档烟的需求很大,定额根本不够用。再加上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烟店都做回收烟业务。

  对此,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说,出于控烟需要,每年的卷烟生产是有限量的,尤其是高档烟。这样一来,高档烟的供需确实存在矛盾。过节时,市民手中可能会有礼品烟要变卖,这造成了香烟回收有市场需要,再加上稽查中取证较困难,因此这种“乱渠道进货”现象一时难以改变。

  能不能用疏导的方式解决呢?今年春节后,北京市通州区烟草专卖局有人提出设想,在烟草多种经营企业中进行招标,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礼品烟的专项回收工作,结束卷烟回收行为的无序状态。对此,市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表示,这并不可行,不仅法律上没有开这个门,而且这会影响全社会控烟,并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关键 翟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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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杨政琦 王蓓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