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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证”,需要扣留购房发票?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0-24 08:19:55

  中国宁波网讯 10月19日,市民方女士致电本报热线87270000,称她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三证”后,购房发票原件却被交易中心收走了。对方称,发票得由他们保管,这是行规,但又拿不出相关依据。

  办来“三证”,没了购房发票

  方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交付后,她和家人委托他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去办理“三证”。但当她拿到“三证”后,却发现购房发票原件不见了,只留下一份复印件。被委托人称:“发票原件被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收走了。”

  方女士致电市房产交易中心,得到的答复是:“这是行规,要留下来以便上级部门检查。”为弄清楚此事,方女士又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得到的解释仍然是:“宁波市一直以来都是这么操作的。”

  对此,方女士感到不解:发票是购房者的购房凭证,理应归个人所有,为何要交给房产交易中心?即便房产交易中心需要留底备案,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为何要保留原件?

  声称是“行规”,用于归档保存

  10月21日下午,记者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该中心政工科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在办理“三证”时,购房发票原件确实被留在房产交易中心。他表示,他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理由。对于保管购房发票有何用意,一直未能给出详细的答复。

  10月22日上午,记者致电市建委房交处,工作人员建议向市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记者再次致电市房产交易中心,想了解该项“行规”的相关依据及用意时,该中心政工科陈科长表示,在和中心法规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协商后给出回复。

  直到昨天下午,市房产交易中心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向买受人收取销售发票原件的情况说明》,解释向买受人收取的发票原件都将进行归档保存,当事人需要时可给予复印。

  消费者质疑:扣留发票有何用意?

  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情况说明中解释,采取此项收取发票原件做法的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市房产交易中心所提供的依据只能说明,在办理申请登记材料时应提供原件,并不能证明房产交易中心因此就有权收取我们的购方发票原件。”方女士对房产交易中心这样的解释有些难以接受。

  “平时在购买普通商品时,相关部门不都是鼓励我们向经营者索取发票,维护合法权益吗?更何况这是投注了我们一辈子心血的房子。房产交易中心收取我们的原件究竟有什么用?”

  -律师观点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施民伟秘书长表示,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一旦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施秘书长表示,房产交易中心在保留持有购房者的原始发票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流程规定进行操作,应该提供相应的操作依据,否则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陶旭峰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是购房者的购房凭证,理应归购房者所有。陶律师指出,根据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明确列出“购房发票”一项。而国家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者准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房屋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购房者提供发票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或者政策依据。

  东南商报记者 石承承 实习生 朱申路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