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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加大对困难老年人救助和帮扶力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6 07:46:24

  近日,鄞州区民政局下拨7万元专款,用于老人节期间对全区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的700多位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进行慰问,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老人们的心中,下应街道敬老院“五保”老人娄宁激动地说:“上个月‘福彩助我行’活动给我配上了轮椅,现在又给我们送来了节日慰问金和物品,我们打心眼里感到高兴,感谢党的好政策。”

  截至2008年年底,我市老年人口达到93万,属于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城市。近年来,我市各地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着力完善养老保障网络,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体系,加大对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和帮扶力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谐。

  集中供养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据介绍,到2008年年底,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由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96.1%,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9.2%,集中供养资金也实现了由村为主向财政保障转变,年人均供养标准由1987年的326.15元增加到7000多元,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高于省政府确定的60%的标准。同时,我市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三老”(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的救助力度,2005年,“三老”人员月生活补助标准分别增加到220元、240元、260元。从2007年6月起,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调整按照当地农民上年度收入的实际增加数额实行自然增调,目前最高月补助标准达到300元。

  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市于1996年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城区农村开始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年7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并建立了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先后8次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次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4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最初最低每月20元提高到最高每月350元。2008年,全市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27243人,全年支出低保金4675.77万元,年人均补差1716.3元。

  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了困难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6年5月,我市出台了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率先在全省实施“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市利用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困难老年人18438人次,救助金额4235万元,为患白内障的低保老人、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等施行白内障手术308例。

  老年福利机构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我市在大力建设公办福利养老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新路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发展,宁波颐乐园、鄞州区雅戈尔老年乐园、江东嘉和颐养院都已经建成开门迎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72家,总床位24765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26.63张床位,高于全省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16张床位的水平。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较好地满足了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从2004年起,我市开始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应急求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高了老年人特别是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孤寡、病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到2008年年底,全市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已达到381个,占全市社区总数的90%以上,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今年8月,全市共有376个行政村在开展实质性居家养老服务,建成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34个,覆盖服务8万多名农村居家老人。

  宁波日报记者 卢磊 通讯员 邵求良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