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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赚取“信息费” 重则被判3年刑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0-26 13:03:28

  最近几天,家住双东坊的胡先生很郁闷,十五万元的新车刚买到手,高兴劲儿还没有过,烦恼事就上门了,从早到晚来自各车险代理机构的电话,吵得他不得安宁。更令人惊奇的是,胡先生的名字、车牌号等个人信息都能从对方的嘴里顺溜地蹦出来,胡先生怀疑是自己购车的4S店“出卖”了他,但又拿不出证据。10月23日,忍无可忍的胡先生给《警周刊》打来了电话。

  日常生活中,像胡先生这样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不少市民反映,出售个人信息的“卖主”甚至会发广告信息到个人手机上。为此,《警周刊》记者咨询了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的周奇嵩律师。

  周律师介绍,今年2月28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把这个新罪名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尽管目前宁波还没有以此新罪名定罪的案例,但周律师指出,早在今年7月份,广州市公安机关查证,在某电讯公司任职的李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机主资料等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近万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了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及两高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样贩卖他人隐私非法赚取“信息费”的行为,不仅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了困扰,为非法分子带来便利,而且还会把自己送进班房。(王岑)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