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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交易的小产权房 22年后被判返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8 07:43:25

  中国宁波网讯 22年前的一桩房屋买卖,22年后竟被法院判决为无效。这一陈年旧账之所以被改写,原因在于双方当初交易的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1987年1月,镇海区蛟川街道某村村民刘某与来自温州市文成县的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刘某自愿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和半间柴屋出卖给汪某,成交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刘某出售的这两间半房屋是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但从未办理过正式的土地登记手续。

  汪某把房款付给对方后立即搬入房内居住。两年后,这两间半房屋再次易主:汪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它们转卖给了钱某。

  1993年,镇海区为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统一办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就是这时,刘某领取了这两间半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2年间,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房价上涨的速度也超乎人们的想象。去年,钱某已居住了近20年的这两间半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规定,房屋产权人将获得相应的补偿。今年5月,刘某以当年的房屋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由,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他与汪某当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返还给他。

  汪某做梦都不曾想到,自己会被人告到法院,而事情竟然是由22年前的房屋交易所引发。在汪某看来,当年他与刘某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现在刘某之所以翻悔,原因在于拆迁后可获得一笔经济补偿。而且,刘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领取了土地证,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本案中的第三人钱某也提出,他与汪某的房屋买卖交易是合法的,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房屋。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当初,刘某和汪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因宅基地使用权与买受方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该买卖协议属无效,汪某也无权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钱某,因而,汪某与钱某之间的转卖房屋契约也无效。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刘某与汪某在22年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第三人钱某须在半年内将诉讼争议房屋返还。

  由于原告刘某的起诉没有涉及到房屋买卖的价格问题,法院的这个判决只是确定了房屋的归属,由本案引出的其他善后问题并没有解决。最近22年间,房产价格已翻了几番,因此,在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以及第三人钱某之间若要解决实际的房价补偿纠纷,还需要通过别的诉讼程序才能完成。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张亦晟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