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十七、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3:35:30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