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3:51:20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2)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3)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4)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5)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