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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其职务应自行终止?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3:51:20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2)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