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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谁负责管理?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16:38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有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共有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