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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物业服务企业财务收支应公布哪些帐目?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16:38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二是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