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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收取作了哪些规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2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编辑: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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