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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哪些行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2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4)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5)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6)任意弃置垃圾;   (7)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8)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0)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