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哪些行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2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4)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5)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6)任意弃置垃圾;
(7)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8)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0)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