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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建设单位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1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没有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而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