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地下人防工程车位《条例》有哪些规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1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工程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同时,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条例》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并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