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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如何使用,其收益属于谁所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0-29 14:28:11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租、经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