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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所今起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9-11-02 10:52:51

  《细则》节录

  第十二条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第十三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马岚)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今天将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出台后,若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细则》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分类、认定和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罗列了可能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

  另外,也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标准。将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分为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四大类、共十余种情形,对各种情形做了具体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细则还规范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即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以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决定,应公告。

  此外,细则规定,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以及相关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细则》执行。

  据深交所介绍,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新闻背景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应对

  证券市场上,由于各种突发事件导致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尽可能减少这些交易异常情况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监管当局大都赋予交易所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理措施的职责。

  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自1888年至2001年期间,因发生各类交易异常情况,共采用过56次临时停市措施;香港交易所几乎每年都因台风和暴雨影响交易正常运行,而宣布临时停市。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为了避免由此影响国内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日本、俄罗斯、巴基斯坦、印尼、冰岛、泰国等国交易所都采取了临时停市措施。

  此外,证券交易过程中错价交易也在所难免。比如,2005年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乌龙指”事件。据统计,仅2008年前2月香港交易所就先后对4起错价交易宣布取消交易。内地的交易所历史上也发生过100元面值的债券以1.20元成交,市价99.99元的国债以0.99元卖出等案例。

  交易异常情况在内地证券市场也不鲜见。例如,2008年1月和5月,我国南方地区发生的雪灾和川、陕、甘地区发生的地震,就导致相关地区的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无法正常运行。

  尽管《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处理交易异常情况等做了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也设置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专章,但现有规定总体上仍比较原则,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也难以应对一些突发事件。

  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决定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为遇难者默哀3分钟,由此证券交易所也相应地临时停市3分钟。这一做法虽为市场所普遍接受,但从规范运作的角度看,尚需在规则、制度上得到更明确的认可。敖晓波马岚

  沪深证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停牌停市暂缓入交收措施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11月2日正式发布《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加周密细致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细则》首次对“交易异常”给予了明确定义。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认定的其他原因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性果等。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