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20年前在镇海区蛟川街道王家村购买房屋的汪某没想到,原房主刘某现在会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他返还房屋。
温州籍的汪某在1987年1月来到镇海区蛟川街道王家村,出了3000元钱向村民刘某买下两间平房和半间柴屋用于自己居住生活,双方还订有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当时卖给汪某的这些房屋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汪某根本就没注意。1993年,镇海区统一办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刘某对这些已卖给汪某的房屋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没有向汪某说起此事。到了1999年,汪某搬走了,将这些房屋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钱某就一直居住与使用着。
汪某认为,刘某时隔20年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不当。汪某提出,刘某20年前是在完全自愿情况下卖出房屋的,现在实际上是考虑拆迁补偿等经济原因要求返还房屋,理应通过跟他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刘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土地证,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钱某提出,他跟汪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他现在就住在里面,他不同意返还房屋。
这一纠纷日前经镇海法院立案审理有了定论。镇海法院指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刘某和汪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因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买房人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这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汪某无权将房屋转卖给钱某,汪某和钱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镇海法院判决,刘某与汪某在20年前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钱某应在半年内将房屋返还刘某。
法院提醒,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反悔纠纷随着农村的改造、城市化建设而出现,对于那些目前仍热衷于在农村购房用于休闲、养老的城市居民来说应多加注意。
宁波晚报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张亦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