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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一对准新人分手闹出礼金返还纠纷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1-03 07:46:59

  中国宁波网讯 双方家长都见了,见面礼也给了,连结婚办酒的日子都定好了,可北仑一对准新人却分手了,还因财物问题发生纠纷。近日,男方母亲向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见面礼。

  据了解,男子楼某与女子邹某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邹某到楼某母亲家拜访。农历正月十六,楼某也按当地风俗,见了女友家长。

  之后,邹某与楼某家长正式见面时,楼某母亲胡某按风俗给了她见面礼1.68万元,并定下农历十月十三结婚。这对准新人甚至连婚纱照都预定好,后来却因发生纠纷而分手。

  由于当时双方尚未登记,分手后,楼某母亲胡某要求邹某归还见面礼等财物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对此,被告邹某称楼某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且在相处过程中,发现与男友性格不合。至于财物,邹某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她收到男方母亲的见面礼等财物,并非其强行索要,而是对方自愿赠送,故没有理由要回。而且,她也用胡某给予的钱,用来购买结婚需要的物品。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上的彩礼,与一般赠与是存在明显差别的:彩礼仅存在于民间婚娶风俗中,收取具有明确的结婚目的,且收受对象是特定的。而一般赠与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出于亲情、友情的情谊给予,没有明确的目的,且收受对象不特定,只要合法均可收受。

  楼某与邹某在恋爱时已有婚娶的意向,胡某作为男方母亲按照习俗给予邹某见面礼1.68万元,虽然出于自愿给付,但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且给付的数额较大。而邹某为准备婚嫁,购置了部分物品,亦存在一定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被告应酌情予以适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返还胡某支付的见面礼8440元。

  宁波日报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谢晓玲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