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透支无力偿还,银行一直在找朱先生。有一天,“警察”突然上门了,朱先生只得随他去银行。而实际上,对方根本不是警察,甚至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一家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的员工。“欠款不还是我不对。但外包公司的人能假冒警察吗?银行能让这样的人来催讨欠款吗?”朱先生对此很不解。
来人自称是警察
朱先生是余姚人,去年办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到现在,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加起来已经超过6万元。银行方面一直在催讨,但朱先生一直表示自己经济状况很差,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慢慢想办法。
10月17日,两名男子来到朱先生家,他们称是该银行宁波分行的工作人员,想让朱先生随他们一起去宁波,共同商量写一份还款计划书,不过朱先生拒绝了。随后,两人表示同来的还有一位宁波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队长”。
警察也来了,朱先生只得跟随他们前往汽车西站见那位“队长”。“队长”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未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朱先生跟他来到车站,上了前往宁波的高速大巴。
车开后,朱先生起了疑心:对方的举止言谈不像警察,包里的烟是宁波不常见的香烟。于是他给一个余姚的警察朋友打电话,对方称这个“队长”可能是假冒的。“队长”随后接过电话,称自己是警察,有什么事情可以与他们单位联系。
他们的座位就在大巴司机后面,警觉的司机半途报了警。当天傍晚6点40分,大巴车到达宁波汽车南站,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已经等在那里了。
其实是外包公司员工
“队长”姓崔,的确不是警察。崔某是广东佛山一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目前正在组建宁波分公司,上朱先生家的那两人是他的同事。崔某拿出了一张委托催收代理合同复印件,他所在的公司和该银行总行的信用卡中心签订了合同,代为催讨信用卡欠款。
记者在派出所看到了这张合同复印件,是今年3月1日签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上注明,崔某所在的公司有这些职责:对该银行信用卡用户的欠款进行催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持卡人的资信财产情况;向欠款持卡人发放《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代表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欠款催收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或者报案处理。同时合同还规定,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欠款,和持卡人见面时必须出示委托书复印件和证件。
崔某说,自己假称警察的唯一目的,就是让朱先生去银行。“我们已经多次和他联系,他一直拒绝来银行,我实在是没办法。”在崔某写了一份检讨书后,警方将他释放了。“他的确有假冒警察的行为,但他的目的不是为个人谋利,而是为了把朱先生带到银行,情节很轻微,造成的后果也不大。”办案的童警官说。
在检讨书里,崔某写道自己“不懂法律”。童警官说,他的法律意识的确很淡薄。“幸好他没有穿警服,没有伪造证件,也没有作出限制朱先生的人身自由,否则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催收外包有相关规定
据记者了解,不少银行已将信用卡催款业务外包。
“信用卡催款是个大问题,也是大难题。很多银行为节省成本,采取了将这块业务外包的做法。对于这些外包公司,银行会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只不过监管力度不一样。如我以前所在的银行就规定,外包公司人员与欠款人面谈时,必须携带录音、录像设备。”曾在一家银行信用卡部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
催款业务外包带来了不少问题,记者就曾接到过市民有关外包公司人员催收欠款时采用电话骚扰、用语言进行人身攻击等投诉。
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今年7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对银行实施催收外包行为作出了加强管理的规定,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
该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确认该行宁波地区的信用卡催收业务外包给了几家公司,崔某所在的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对外包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一直进行着严格监管,因为他们的业务开展情况直接影响着银行的声誉。他们公司万一出什么问题,我们银行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对此事也展开了调查,确认崔某在工作中的确有失误。“我们会继续出台一些监管措施,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宁波晚报记者 李锋 通讯员 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