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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宅被拆一事文物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取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1-03 12: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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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宅只剩一孤楼 市级文保点未经审批被拆

  中国宁波网讯 上周五,晚报刊发《市级文保点未经审批被拆 悲哀盛宅,仅剩一孤楼》一文,报道位于镇明巷金宅附近的一处市级文保点遭拆一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不少读者表示关注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昨天,市、区两级文保部门表示,将坚决依法处理此事。同时,市、区两级文物监察大队已经就此事展开了调查。

  “我们肯定会依法严肃认真地处理此事。”昨天下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表态。而海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也表示,一定会积极地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向市文保部门汇报调查结果。目前,市、区两级文物监察大队已经正式就盛宅未经审批被拆迁一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昨天,海曙区文物监察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工作人员已经与拆迁单位月湖房管所进行了初步接触,了解了初步的情况,同时也已经去市、区两级文保部门调用盛宅被公布为市级文保点的相关文件、保护范围及被拆之前的图片等资料,“下一步我们还将走访盛宅附近的居民及当时的拆迁工人,详细了解拆迁时的细节。”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的处理周期一般在两个月以内,但也不排除因为情况特殊而延长至三个月结案的,“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等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来确定。”

  宁波晚报记者 梅子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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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一)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点的;

  (二)擅自修缮文物保护点,改变原状的;

  (三)在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修和装饰工程施工中,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根据损毁程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根据损毁程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