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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重要游览点门票调价要进行听证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1-04 07:38:05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省物价部门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意见,从11月1日起,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更加规范。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里面的索道、电车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门票价格提高的幅度也将受到限制。此外,物价部门还出台了关于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游览点票价实行分类管理

  游览点票价是指行政区域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游览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游览点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重要游览点门票调价要听证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将实施成本监审。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点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

  物价部门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除游览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旺季门票价格在50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含)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含)至2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含)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

  游览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游览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将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邻门票价格之和。

  旅行社优惠折扣不超过20%

  物价部门同时还规范游览点价格行为,规定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游览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超过最高优惠折扣率销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降低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

  部分人群门票优惠或减免

  物价部门倡导增加公益性游览点,公益性游览点应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倡导游览点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点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可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根据物价部门制订的游览参观点个人门票价格优惠或减免规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在进入部分游览点时,可享受门票优惠或减免。

  宁波日报记者 张燕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