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离婚前夕丈夫借钱4万 妻子需为前夫买单?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05 07:38:04

  陈女士已经离婚三年了,但不久前,她却因前夫在离婚前夕借了4万元钱不还,被债主起诉到法院。这笔债务是否真的存在?她要不要共同承担?昨天,记者从北仑法院获悉,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已尘埃落定,陈女士无需为前夫买单。

  丈夫在离婚前10天借钱

  家住北仑新碶的陈女士今年31岁,3年前,她与李先生还是夫妻,膝下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不过,夫妻俩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6年10月24日,他们最终协议离婚。

  离婚后,陈女士自己开了一家花店,与女儿一起生活。李先生先干过吊车司机,后来自己开了一家调剂行。但有钱之后,他常去赌博,欠了不少债务。

  今年8月,陈女士突然接到一份法院传票,得知有人要起诉她。陈女士一向与外人没有瓜葛,怎么会惹上官司?惊讶之余,她才知道是前夫欠钱没还,债主要求她共同承担债务。

  “离婚都3年了,怎么还要找我?”陈女士说,当时协议离婚时,双方的经济账都结清的,应该没有共同的遗留债务。

  不过,债主俞先生拿出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地写着借款4万元,正好又是陈女士前夫在离婚前10天签下的。俞先生认为,当时陈女士还没有离婚,丈夫的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今李先生迟迟不还钱,妻子理应承担。

  妻子要不要承担这笔债务?

  北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陈女士作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借钱的李先生却没能按时出现在法庭上。

  俞先生说,他与李先生是做生意时认识的,有过一些交往,相互比较信任,便借了一笔钱给李先生周转。2006年10月14日,李先生签下一张向俞先生借款4万元的借条,条款内容是俞先生自己写的,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钱借出去后,俞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催讨,但对方一直没有归还。在催要无门时,俞先生发现当时李先生借款时,还没与妻子离婚,债务发生在李先生和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更没拿到一分钱!”在法庭上,陈女士说,这笔借款是前夫在离婚前10天向俞先生所借,当时正在闹离婚,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也没有花钱置办过任何物品。她认为,这个借条也有可能是俞先生与李先生串通设计的,自己不能承担这笔突如其来的债务。

  对此,俞先生称,借款确实存在,当时是李先生一个人跟他借的,只是不清楚他们夫妻俩正在闹离婚。

  法院认定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北仑法院审理后,查实该借款是事实,发生在2006年10月14日,正好在两被告离婚前10天。法院分析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不可能在距离离婚如此短的时间内还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经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双方也确认陈女士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发生后,两被告并没有购置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李先生所借款项实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李先生所借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不能视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涉案债务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被告李先生一人归还原告俞先生借款4万元,被告陈女士无需承担该债务。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谢晓玲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