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明知朋友喝多了,当朋友带着醉意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不但没劝止还要求搭车同行,结果半路上出了车祸,导致自己多处受伤。在伤残赔偿纠纷中,法院判决他须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一定责任,来宁波打工的四川籍男子阿华为此吃尽苦头。
遇搭车事故
阿华跟余姚人阿宏在一起打工。去年4月5日晚上,两人一起吃饭,阿宏喝了不少酒。当阿宏酒后带着醉意准备驾驶摩托车去宁波时,阿华搭上了阿宏的“顺风车”,而且连安全头盔都没戴。摩托车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阿华身体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无保险赔偿
交警调查确认,阿宏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经过安全检验,驾车时又处于醉酒状态,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自卸货车驾驶人当时也是醉酒状态,在车辆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阿华虽未戴安全头盔,但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因两辆车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使得事故受害人阿华无法及时获得赔偿。阿华为争取赔偿,今年向江北法院提起了诉讼,向驾驶摩托车的阿宏、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与车主共同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上公堂对簿
江北法院开庭审理阿华的索赔案件。被告阿宏辩称,他与阿华是工友关系,他是无偿让阿华搭车,当时阿华是在明知他醉酒的情形下执意要搭车的,上车后又没戴头盔,应当自负一定责任;阿华承担过错责任以后,对其余责任,他愿意承担其中的65%。
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也提出,阿华搭乘醉酒人驾驶的摩托车,对自己受伤的结果有过错,应当自负20%责任,而他作为事故次要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大约为20%。低速自卸货车的车主表示,只承担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都有责任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指出,阿华无偿搭乘阿宏的摩托车,法律上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好意同乘”关系中,驾车人不能因为自己行为属于施惠性质,而减轻对搭车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同时,搭车人对施惠人有自愿选择权,接受施惠时应对自身安全负责。阿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察觉阿宏酒后驾车的状态,但他还执意搭乘阿华驾驶的摩托车,对于自己在事故中受伤的后果有过失。
阿华搭上醉酒人阿宏驾驶的摩托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选任错误”。阿华的“选任错误”,可以减轻被选择的驾车人阿宏对事故造成阿华受伤的赔偿责任。但这种“选任错误”并不能减轻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对事故造成阿华受伤的赔偿责任,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仍应按他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低速自卸货车的车主则应与低速自卸货车驾驶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江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摩托车驾驶人阿宏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低速自卸货车的驾驶人与车主共同连带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阿华自身承担10%的责任。
宁波晚报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