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从下月1日起执行,上调25%
■第二步从明年7月1日起执行
■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享受价格补贴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从昨天市物价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水价将于12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按2010年1月1日后抄见水量计收。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外,此次调价的还包括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两步走,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0元。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但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比例将有所调整。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执行时间和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次居民用水整体提价幅度为45.45%,其中今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的提价幅度为25%。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市2008年人均水费支出为100.43元,占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304元的0.4%,占人均消费总支出16379元的0.6%。以三口之家2008年平均每月用水量11.21立方米,按第一步调整后的居民生活到户水价测算,每户每年直接增支73.99元,每户每月直接增支6.17元,每人每月直接增支2.06元。因此,从我市居民的收入和水费支出情况来看,居民对水价调整在经济上是能够承受的,价格调整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据悉,水价调整后,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价格补贴,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与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如果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不到补贴条件,不再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城市供水专项价格补贴。专项价格补贴标准按每户每月17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发放。
此外,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经营性用水价格包括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1.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记者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