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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一跨越60多年的房屋典当案终尘埃落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09 07:07:00

  中国宁波网讯 家住象山丹城的林家三兄弟一直有个心结未解,他们父母留下来的4间瓦房拖了几十年都没有办出房产证。原来,这房子是他家在解放前典当获得的,出典房屋的屋主人离开大陆,一直没回来解决权属问题。昨天,记者从象山法院获悉,这起跨越了60多年的房屋典当案终于尘埃落定。

  大米典来4间瓦房

  林家三兄弟都是地道的象山人,老大已有72岁高龄了,老三也已55岁。他们的父母在解放后相续去世,留下4间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42弄的瓦房(原址路名为丹城鸭行跟),给他们兄弟姐妹居住。

  他们一家在这4间房子里住了几十年,房屋产权一直都不是他们家的,但家里有一张解放前立下的房屋典契。早在1946年1月,林家父亲与一位史先生订立了一份房屋典契,约定以25石大米的典价,将这4间瓦房典当给林家,典期为5年,期满后按原典价取赎。

  这张已有60多年历史的典契上还有中间人签名盖印见证,签订典契当日,房主就收取了典价大米25石,同年又追加典价10000元,有一份收条作证。1948年,房主又追加典价10石8斗大米,收取后也出具了一张收条。

  典当房权属成悬案

  典契订立后,林家老小一直居住在那4间瓦房里,其间还修缮了很多次。1948年,史先生离开大陆,此后几十年都没有赎回房子的消息。1950年8月2日,林家父母按4间房子的总典价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缴纳房产税(浙房字第0114268号),政府在典契上盖印确认。

  1953年8月,象山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典契本契一份(象典字第00422号),将其粘贴在原始典契上加盖骑缝章,印花税也粘贴在典契上。1957年,林家父亲去世,到1968年,林家母亲也去世了,林家兄弟仍然住在这些屋子里。

  1990年3月22日,房屋主人史先生终于有了消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典价赎回这4间房屋,但立案后,不知为何又放弃取赎而撤诉。此后,他再也没有提出回赎的请求。

  自家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林家兄弟有些着急,一直设法将权证办出来。但由于房子的主人是史先生,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退回了林家兄弟的房产登记请求。

  2008年2月21日,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对林家兄弟要求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作出了暂缓登记的决定。林家兄弟多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由于没有得到史先生的协助,一直没有结果,这4间典当房的权属问题成了历史悬案。

  尝试法律途径解决

  无奈之下,林家兄弟尝试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这起跨越了60多年历史的房屋典当案。今年10月,几经周折之后,这起疑难悬案终于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原告林家三兄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史先生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认为,被告与原告的父亲所签订的典契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有中间人为证,解放后象山县人民政府又以文本形式予以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典期届满后的10年内回赎,至今已有62年,应视为绝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涉案4间房屋的所有权属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定典当成绝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涉及到本案的典当纠纷案中的房屋在浙江省象山县,房屋系不动产,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诉讼有管辖权。

  根据典当契约,典期应当于1951年1月底届满,被告史先生即可以向林家提出回赎的主张。但因被告在1948年离开大陆,以后因历史原因无法按期限进行取赎,责任并不在被告。

  被告在1990年向法院起诉主张回赎,但又放弃了,其回赎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期限,原告也不准回赎。

  法院认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签订的契约中没有约定期限届满后不取赎视为绝卖,但典期至今逾数十年,应当视为绝卖,即涉案房屋应视为卖给林家所有。

  最终,象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42弄2号房屋的所有权属林家三兄弟所有;被告史先生需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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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卖 在典当关系中,典期届满后,典产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卖断处理,将典产所有权转移给承典人。绝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典价典产相抵即典价等于卖价,出典人承典人只办理绝卖手续,不再找贴金钱;二是重新核定典产买卖价格,据此找贴与典价的差额后,办理绝卖手续。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第2项规定,“典期届满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刘晓丽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