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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调整劳模待遇 提高低收入劳模收入水平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09-11-09 10:32:30

  镇海网讯(记者吴焱湘)近日,根据宁波市《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我区对劳模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

  通知对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作了说明。其中,全国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150元,省(部)级为120元,市级劳模及省先进(工作)者为100元,区级80元;年满60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300元,省(部)级200元,市级150元,区级120元。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劳模,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低于市级或区级相应水平的退休企业劳模平均基本养老金、在职企业劳模工资收入、失业劳模收入及其它类别劳模收入分别实行相应的补足办法。已享受中华全国总工会低收入补助金的全国劳模,不再重复享受低收入补助金。

  劳模医疗补助规定,市及市级以上劳模按市规定执行,由宁波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办理结算;区级劳模,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两项费用按区标准补助,可随时到区总工会办理。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劳模,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区财政将设立专项补助金。

  通知规定,所能享受劳模待遇的对象,是指获得并至今保持区及区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个人,也包括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在区外获得区及区以上劳模称号,调入我区工作、工作后离(退)休,并至今保持荣誉称号的,可按我区规定享受相应的劳模待遇;调出我区工作的劳模,则不能继续享受本区的劳模待遇。

  省及省以上劳模低收入补助执行时间为2007年9月,市级劳模为2008年5月,区级劳模为2009年2月。提高后的劳模医疗补助,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