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充Q币、上网,只要盗打他人电话都是犯罪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11-09 12:52:35

  上周,宁波警方在杭州抓获了专门盗打电信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今年上半年,江北公安分局文教派出所就接到江北电信局报案,江北大闸路一带的电信用户经常被盗打电话,涉案金额达10000多元。经公安机关查证,吴某曾在宁波市江东、江北、海曙的10多个小区内作案,销售已充值Q币的QQ号码1000余个,销赃获利40000余元,盗窃电信话费价值达7万余元。

  盗打电话充Q币,是随着在线支付、网络游戏等科技发展而衍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旺律师。

  张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况,应按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是对盗窃罪的规定。本案中吴某以销售QQ号牟利,盗打他人电话充Q币,盗窃他人数额巨大的电信资费,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张律师还指出,像盗打电话充Q币、盗打电话煲“电话粥”、窃取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证据惩治罪犯。部分人认为法律无法打击网络环境中盗卖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法律也在不断完善。针对本案的情况,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就有了明文规定。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话,同样应当受刑罚惩罚。

  王岑 杨熙瑾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