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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抢走银行卡在珠宝店刷掉7.8万余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11-10 07:15:01

  5月16日,38岁的陈辉(化名)在回家路上被4名劫匪劫持,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劫匪取走卡内近5万现金后,又在一家珠宝店刷卡消费了7.8万余元。案发后,陈辉以不核实持卡人身份就交易为由,将珠宝店告上了法庭。昨天,鄞州法院邱隘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晚上驾车回家途中被劫持

  陈辉家住在鄞州区邱隘实验中学附近,5月16日晚上10点半,他开着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准备在方庄社区邱隘实验中学门口的路边停车。

  他不知道,不远处一辆夏利轿车里有4名年轻男子,已经急不可耐地等了2个多钟头了。

  4名年轻男子因为最近手头紧,准备在人员来往不多的邱隘实验中学门口抢一票。他们从8点左右开始守候,等到10点半,终于决定了下手的目标。

  看见陈辉准备下车,4人拿着匕首快速走上前,将还来不及锁车门的陈辉堵回车上。上车后,其中2人左右挟持住陈辉,坐在后座。1名男子从陈辉身上搜走车钥匙,把车开到了邱隘镇浅水湾附近。还有1人开着夏利车尾随。

  劫匪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

  在路上,劫匪用胶带蒙住了陈辉的双眼,将他身上的850元现金、一只欧米茄手表和6张银行卡抢走。

  在浅水湾一个僻静的巷子停下来后,4人开始逼问陈辉银行卡密码。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陈辉只好将密码告诉了对方。随后,2名男子留在车上继续控制陈辉,其余2人开着夏利车,先后到几家ATM机上取走了4.9万余元。这是当天取款的最高限额。

  发现陈辉的卡里还有钱,4个人没有离开,而是控制着陈辉在车上度过了一夜。

  第二天早上8点,4名劫匪留下2人继续看守陈辉,另外2人驾车到邱隘一家珠宝行连锁店,用陈辉的2张信用卡刷卡消费了7.8万余元,一共买了3条金项链、2条金手链和2枚金戒指。

  买首饰的2名劫匪没有将这些首饰带回去,而是私下分了。回来后,他们对看守的2人说,刷卡没刷出来,首饰没有买到。

  当天上午9点,4人将桑塔纳开到邱隘高速公路旁的一条偏僻的水泥路上,离开前,他们将陈辉的车钥匙放在了离桑塔纳七八十米远的地方。

  陈辉脱困后,立刻向警方报案。

  劫匪落网后追回部分财物

  4天后,警方在邱隘镇邱一村附近找到了4名男子用于抢劫的夏利车,将车内的2名劫匪抓获。同日,另一名劫匪在邱隘一家网吧落网,最后一名劫匪在镇海被抓获。

  今年7月,4名劫匪被鄞州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13年3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发后,司法部门一共从4名劫匪处追回了现金1.5万余元,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各2件,实物合计价值5万余元。这些钱和黄金首饰都退赔给了陈辉。

  即便如此,陈辉依然损失巨大。经过查询,陈辉得知,劫匪在珠宝店刷卡消费7.8万余元时,在商务POS签购单上留下的签名为“刘明”,这和他留在2张银行卡上的预留签名截然不同。

  “如果珠宝店的营业员稍加审查,是完全看得出来的。”陈辉认为,珠宝店对持卡人的不正常消费行为没有严格的审查措施,导致他的经济损失,应当对他的损失负责。

  6月15日,陈辉将该珠宝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经济损失7.8万余元。

  珠宝店有无过错引发争议

  昨天,这个案子在鄞州法院邱隘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来,只有2名律师出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有两点:一、珠宝店在持卡人刷卡消费中,到底存不存在过错;二、因为已经追回部分损失,追回的钱物应当从5万元的现金损失中扣除,还是从7.8万元的刷卡损失中扣除,还是按比例分摊?

  陈辉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联网联合义务规范,获准刷卡消费的特约商家应该核对持卡人的信用卡和身份信息,虽然劫匪通过胁迫,获得了陈辉的密码,但密码只是刷卡消费中的一个环节,消费是由签名、提供身份信息等多个环节构成,商家在审查身份信息的环节没有尽到义务,显然存在过错,应当为对此造成的损失埋单。至于追回的损失当如何确定,可以按公平的原则或按比例分担。

  珠宝店的代理律师称,法律没有规定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消费,现实中拿别人的信用卡消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POS不能显示卡主的信息,因此商家也无法判断持卡人是否就是卡主本人。陈辉的2张信用卡都设有密码,这类卡都是凭密码消费的,而不是凭卡消费,因此珠宝店在这次刷卡消费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至于损失,案发后,劫匪在珠宝店消费的7.8万余元的金饰其实大部分都已经追回。

  由于珠宝店方不同意调解,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