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本想避税,当初在买房子时,房产证加上一岁小儿的名字,不想房子想卖时却没卖成,还倒贴进去三万元钱。昨天上午,家住鄞州区的宋女士为这事致电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她想提醒大家,为未成年人买房要三思而后行。
2002年,宋女士和先生手头有些结余,打算再购买一套商品房,夫妻俩看中了钟公庙街道某小区一套125平方米,总价不到50万元的住房。“当时大家都在说遗产继承税,这笔钱也不是个小数目,能省则省吧。”经过商量,夫妻俩决定,将儿子的名字也写进房产证上,等自己过世,房子就成为儿子独有财产,这样既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为儿子省下税钱。
最近,宋女士的生意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加上近期宁波的二手房交易比较火爆,按照现在的行情,他们的房子能卖150万元左右,用来周转绰绰有余。两人将房子挂单出去了。
11月4日,有人来看房,很满意,付了10万元定金,在签合同的时候,中介的工作人员提出要做公证,当时宋女士他们也没细问。
11月6日,房子去鄞州中心区房地产管理所办理过户但是没成功,因为公证处拒绝为他们提供卖房协议公证。过户被延迟至11日,但还是一样没成功,“这时候中介才告诉我们,因为房子有我儿子的名字,公证不了,而且即使我们的房子卖掉了,一半的钱也要押在公证处的。”宋女士算过,一半的房款根本不够她周转的,那样就失去了卖房的意义了。
昨天下午,宋女士夫妇终于决定,房子暂时不卖了,但是却因此须额外支付三万元违约金。“中介未尽到事先告知义务,太缺乏职业道德。”宋女士说这事情的时候,还在为中介的水平太差生闷气。尽管很气愤,昨天下午,夫妻俩还是交了三万元,“算是买个教训吧!”宋女士说。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宁波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赵先生告诉记者,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未成年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的行为算是赠与,赠与后是拿不回来的,法律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赵先生说,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情况下监护人要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两个情况,一是孩子成年,二是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房产,比如孩子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或再为孩子购买一套房产等,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
赵先生说,公证处会提供一个专用账户,如果房产证是未成年人一个人的名字,那全额的卖房款都要放在这个账户中,像宋女士这样的情况,父母一方和孩子共有,则需留50%的卖房款在这个账户中,到时孩子要用多少,需提供相关的证件,才能取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