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了新规。为了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宁波市教育局日前制定了《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账户存储。(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4)有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全日制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名称字号前需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可向宁波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体育、艺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申请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办学出资证明、从业人员相关证书、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培训机构章程、办学场地证明等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但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在“三区”范围内设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培训机构的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岗位任职培训制度,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逐步推行等级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将受罚
培训机构有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培训机构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形,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此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达到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东南商报 苏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