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镇海区检察院昨天通报,前天,幼儿园男童死亡案的被告人、镇海庄市天天幼儿园老师刘小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7月23日下午4点,镇海庄市天天幼儿园内,陆续有家长来接孩子回家。按照以往惯例,剩下的孩子,由当天值班老师负责看管,直到被家长接走。刘小玲是当天的值班老师,她将所带的托班10余名孩子带到小班集中等候。
等候中,刘小玲发现自己托班的孩子高晨曦不听话,擅自跑到托班教室内玩耍,将她已经整理好的书籍翻乱。刘小玲很生气,用小棒从后面敲了高晨曦的头部。被打之后,高晨曦跑回了小班教室。当天下午4点45分,其他老师相继下班离开,幼儿园就剩下刘小玲、高晨曦的母亲谭海艳(在该园从事保育员工作)及没有接走的孩子。5分钟后,刘小玲清点孩子人数时,发现高晨曦又不见了,很恼火,心想这次一定要好好教训一下这孩子。此后,她手持小棒,来到托班教室,看到高晨曦居然爬到教室的窗台上,两只脚踩在窗台上,脸朝窗户外面,双手抓着窗户铁杆。刘小玲见此情形,用小棒朝高晨曦头部和背部敲了几下,导致高晨曦转身时,两脚从窗台滑落,上身穿的淡蓝色背心挂在窗户的铁钩上。高晨曦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高晨曦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办案检察官认为,当被害人身处离地60余厘米,宽仅14厘米的窗台时,刘小玲还用小棒击打被害人头背部,对一个年仅两岁、身高不到1米的小孩,造成的危险显而易见。刘小玲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性,但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其行为在客观上也导致了高晨曦死亡的实际后果,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李志军 张亦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