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停在超市停车场,购物出来后发现不见了,谁该为此负责?谭先生碰到这样的倒霉事后,认为超市方面看管不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便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近日获悉,这起停车纠纷案已经宣判,判决结果正好给市民停车提了个醒。
购物丢车起诉超市
今年7月29日7点47分,谭先生骑着摩托车来到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小港连锁店购物,将车停放在超市的停车场。10分钟后,他买好东西出来,准备回家,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车。谭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被盗了,便报了警,可惜案子一直没破。
丢车之后,谭先生想来想去,觉得车子停在超市的停车场,超市方面应为顾客看管,现在车子丢了,就应该适当赔偿损失。经过多次沟通,超市方面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谭先生很不服气,坚持认为超市应该赔偿,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赔偿一辆摩托车或赔偿6500元现金,并支付误工费以及诉讼费800元。
超市到底管不管车
日前,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停车纠纷案,超市有关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超市对顾客停放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
“难道超市就不管车?”原告谭先生说,他在超市消费是事实,有购物单据为证,自己的摩托车是停放在超市停车场丢失的。他坚持认为,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地是一项附加服务,停车费用在商品利润中已收取,顾客的车辆进入超市停车场,超市员工并没有拒绝,这就意味着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超市就有义务保证原告在购物期间的财产安全。
超市方面则辩称,他们提供的只是免费停车服务,仅提供了停车的场地,双方并没有成立保管合同,也就不负有保管义务,即使丢车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超市方面还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真的被盗了。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报案称摩托车在被告超市停车场被盗,案件虽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在侦查终结前,原告停放在被告门口的摩托车是否被盗这一事实难以确认。
有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即使原告谭先生停车被盗的事实得以确认,他也没有证据证明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付给超市掌控,双方又没有发生过事实上的停车费,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法律上的保管合同,超市对顾客停放的摩托车并没有保管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被告超市对顾客停放的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依法了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顾客在超市、商场、宾馆等场所丢失车辆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在停车时要特别小心免费停车和无人看管的停车场,除非与对方签订保管合同,否则失窃损失将由失主承担。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谢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