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1月16日讯(记者 孙世云)为了明确鄞州区外户籍迁入人员的有关涉农政策,今天早上,鄞州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和实施工作中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享受的指导性意见》的新闻发布会。
鄞州区二、三产业迅猛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吸引了大批外地农民到鄞州区参与经济建设,并有部分人员把户口迁入鄞州区农村。可以说,鄞州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同样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今年鄞州区在贯彻实施《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期间,个别户籍从鄞州区外迁入人员没有了解省《条例》内容,认定自己符合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是自然社员,要求享受社员待遇,而引起了一些误解。农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发展,特别是其社员资格认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直是基层工作的重点、难点所在。在多次听取和吸收各相关部门及外地的先进工作做法和经验,鄞州区起草制定了区贯彻落实省《条例》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比较成熟,既坚决依法贯彻了省里条例,又充分考虑了鄞州区的实际。11月5日,该指导性意见经鄞州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明确了鄞州区外户籍迁入人员的有关涉农政策。
为了更好、准确地理解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解释,根据浙人大常法函[2009]45号答复意见,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是指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特定人员迁移到指定地点落户的人员。第十七条第六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本条例前五项规定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约定,可以成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人。因此,鄞州区外来农户的户籍迁移是个体行为,不属于“政策性移民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社员。同时,至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户籍从外迁入人员不办理入社手续能享受社员待遇。
同时,从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中了解,户籍外村迁入人员,不论区内、区外,没有办理过入社手续的,只能视为村民,不能享受社员待遇。所以,已入户籍的外来农户要成为社员,必须依法、按章程办理入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