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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上演现实版“偷天陷阱”
稿源: 检察日报  | 2009-11-18 11:10:22

  2分钟左右的时间能做什么?如果告诉你,有人利用POS机、银联系统与银行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短暂时间差,套走了银行大量现金,你信吗?你也许以为,那只是多年前的一部美国电影《偷天陷阱》,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时10秒的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然而,这样荒诞不经的事情,真的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

  11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样一起令人惊奇的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两分钟“偷”走银行5万元

  参与这起案件作案的共有5人,在海曙区法院受审的有3人,分别为来自江苏的张航军、王丹平和来自四川的赵祥茗。案发前他们并不认识,后通过网络结识了主犯许某(在逃),由许某把他们召集到一起走“共同致富”之路。

  3月14日,张航军、王丹平和陈某(在逃)来到象山一家银行。当时,张航军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个贷记卡账号,要求将5万元现金存入账号内。当银行工作人员存好钱,让张航军签字确认时,张航军却提出先打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后,张航军说,刚才的钱存错账户了,然后让银行工作人员把这笔钱转入到另外一个账户里。

  从张航军打电话到他表示存错了钱,再到银行工作人员重新转账,整个过程大概为两分钟时间。就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张航军和同伙成功地套走了银行5万元。

  他们是怎么套走银行的钱呢?据介绍,银行工作人员把张航军的5万元钱存入账户时,张航军立即拨打电话给正在异地商场POS机边等候的许某,许某立刻通过POS机将这笔刚入账的钱刷走。由于技术原因,POS机的这笔交易信息要过一两分钟后才能通过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也就是说,银行工作人员此时根本不知道刚存入的钱已经被刷走。在张航军的要求下,银行工作人员又将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5万元钱重新存了一次,转存到了张航军的另外一个账户内。随即,这5万元又被取走。

  3月19日和20日两天,张航军、王丹平和赵祥茗故伎重演,同样操作了三次,从宁波的另一家银行套走13万元。

  3月24日,张航军三人在一家银行第五次玩这样的“游戏”时被识破,相继落网。

  偷东西怪人没锁好门

  8月18日,海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构成盗窃罪。庭审时,3名被告人均辩解说,“我们只不过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做信用卡套现而已,并没有盗窃。”他们称,他们在网上发布消息说可提供信用卡套现,收取42%的手续费,持卡人可获得58%的现金。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是受人委托,主观上并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所得到的仅仅是手续费;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在银行取款的整个过程都是光明正大的。“那些持卡人已经归还了近10万元,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只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说法,公诉人反驳说,银行在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有锁好,小偷因此入室盗窃成功,但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粗心大意没把门锁好小偷就没有罪了。

  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究竟如何认定这起案件的性质?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与持卡人约定,如套现成功收取42%的手续费,这是一个极其苛刻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实际上,持卡人并不打算归还银行欠款,而且事实已经证明,有5名与本案有关的持卡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全部还款,其中所还部分也是持卡人的亲属代还的。“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目的明确,在网络上发布套现信息,多人分工合作,收取高额手续费,形成了犯罪团伙,是有目的、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此,判决书作了解释:“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在本案中,因为银联系统反馈信息要延迟1至2分钟,柜台营业员并不知道信用卡内的钱已被取走,因此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行为,又将5万元存入借记卡中,也可以说是银行柜台拿出自己的存款存入了借记卡中。因此,被告人实际上是以利用银行系统时间差和冲正业务的形式完成了一次诈骗行为,3名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曾祥生 陈莹 张娟)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