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价113万元的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成交价只有62万元。买卖这套房子的是陈女士(化名)姐妹。妹妹的债权人认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申请撤销这桩买卖,最近获得法院支持。
姐姐买走妹妹房产
陈女士买下的这套房子位于天一家园,房主是她的妹妹。陈女士的妹妹说,因为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其中包括欠了陈女士的45万元,因此她打算将这套房子出售,偿抵债务。
2007年11月,陈女士和妹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不久这套房产被过户到了陈女士名下。
去年8月,陈女士的妹妹突然被人告了。起诉的是陈女士妹妹的一名债权人王先生,王先生针对的就是陈女士名下的这套房产。
原来,2006年,陈女士的妹妹向王先生借了15万元钱,期限是2年。2年后陈女士的妹妹还不出钱,被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但到执行阶段时,法院发现陈女士妹妹的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执行被终结。
经过一番调查,王先生发现,就在他的债权即将到期的时候,陈女士的妹妹将自己名下的这套近120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了陈女士。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查出来的成交价格低得让人咋舌,只有62万元!
王先生认为,陈女士的妹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侵害了他的利益,转让合同应当撤销。
62万只是计税价?
去年10月,该案在镇海法院开庭审理。陈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庭审期间,法庭请专业机构对这套房产在2007年11月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这套房子在当时的价格为113万余元(不包括装修)。
陈女士的妹妹称,房子的实际成交价是96万元,其中45万元冲抵了她欠姐姐的债务,另外51万元是陈女士用现金支付给她的。当时之所以在转让合同中写62万元,是因为她们想少缴点税。62万元实际上只是一个“计税价”,96万的真实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
这个说法无法取信法官。因为陈女士和妹妹都说不出51万元现金的具体付款方式,也没能拿出51万元现金的收条。相较于陈女士姐妹的“计税价”以及借款一说,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更具证明力,属于优势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法院认定,由于交易双方是姐妹,这个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陈女士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低价会损害其妹妹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是知晓的。据此,镇海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合同。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几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明确低价
判决生效后,将给陈女士一家带来不小的影响。合同撤销意味着,这套房子将重归陈女士妹妹名下,除非陈女士的妹妹能马上还清所有的欠款,否则房子将进入执行程序,被拍卖。陈女士可以拿回当初支付的购房款,但她必须从住了2年的地方搬出来。
在这场官司中,导致陈女士姐妹败诉的法律依据是一个比较新的司法解释。主审法官说,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合同法没有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作进一步的明确。到底低到什么程度,算明显不合理?今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正是依照这条规定,法院认定了陈女士姐妹的房产交易属于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判决撤销了她们之间的房产买卖。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晓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