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巧咪 通讯员王蓓张小玲)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后,起诉有责任的第三人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然执行过程中又遭遇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保险人转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就车辆损失已向侵权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若其重复要求赔偿,将双重获利,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71 741.16元。
事故造成车毁人亡
2007年1月,慈溪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被告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2007年6月3日上午,张某的儿子驾驶小客车在芦庵线与湖北人董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货车车厢受力右翻后压住另一行驶中的现代轿车,造成小客车上3人以及现代轿车上司乘人员等5人死亡(含张某之子)、3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小客车在事故中报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之子等无责。
起诉肇事者胜诉却难执行
2007年8月9日,董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同时,法院判决董某赔偿张某479281.75元,包括小客车报废损失724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委托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经该院查明,董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6月,法院拍卖了董某所有的货车,张某和本起事故中其他受害人均以0.91%的分配比例分得658.84元。因无继续执行必要,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转而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2009年1月16日,张某以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将宁波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2400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就车辆损失已向侵权第三者董某请求赔偿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再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故其责任应该免除,另外,张某是重复要求赔偿,如果再次得到法院支持,其将有双重获利,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慈溪法院一审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险71741.16元。
保险公司拒绝理由与法相悖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放弃或者已得到全额赔偿。本案中,张某不仅没有放弃对第三者即董某请求赔偿权利,反之,积极起诉董某主张了赔偿权利,后因董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现保险公司又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原告,与法相悖,不能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另所辩称的董某是否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就损害赔偿案而言,只要张某就车辆损失部分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则车辆损失部分的执行仍处于终结状态。而就董某的经济状况而言,张某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更不可能获得额外利益,至于张某已取得的赔偿款,无非在保险公司所应付的保险款中相应扣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