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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打击“伪药品”经验全国推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11-22 08:20:39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启幕

  ■何谓“伪药品”有了新界定

  中国宁波网讯 打着“消字号”、“健字号”、“妆字号”旗号,在化妆品、保健品或消毒产品中添加上药品成分,堂而皇之登上了药店的“非药品”货架。同全国各地一样,这种“伪药品”也曾一度在我市的药品零售市场中泛滥成灾,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一场全国范围的非药品冒充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已经拉开序幕。

  据悉,我市从2007年起在全国率先向“伪药品”开刀,大批“伪药品”被逐出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建议国家药监局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这一建议终于被采纳,宁波经验开始在全国推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陈处长欣慰地说。

  “而且现在国家药监部门对‘伪药品’有了新界定”。陈处长说,专项行动将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二是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 (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三是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四是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药监部门强调,如果“消字号”、“健字号”、“妆字号”类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品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将分类进行处理。(记者汤碧琴)

【编辑:崔燕】